一、案情简介
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监控管理系统进行巡检发现,岑溪某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出具的多份《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中存在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数据雷同现象。环境执法人员随机召回4辆机动车进行复检,结果显示4辆车CAL ID/CVN与该机构出具的《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不一致。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 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的规定,属于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131976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