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佳亨商贸有限公司等104家市场主体(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局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在梧州岑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主要内容是:
岑溪市佳亨商贸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经现场调查及在(广西)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检查,证实当事人因未按法规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现场未发现有当事人经营迹象。经函询岑溪市税务局,证实当事人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岑溪市鸿翔水果专业合作社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现场调查及在(广西)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检查,发现当事人因未按法规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现场未发现有当事人经营迹象,经函询岑溪市税务局,证实当事人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以上事实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经本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视为送达日期为2025年7月27日)。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岑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本局联系部门: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信用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联系地址:岑溪市火车站站前大道
联系人:刘硕世、李卓斌
电话:0774-8220645
特此公告。
附件:《104家市场主体及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列表》
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