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岑溪市归义镇卫生院原执行院长袁明勇受贿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袁明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袁明勇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2.217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袁明勇任岑溪市归义镇卫生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该院药品及医疗器械、耗材、卫生材料等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42.217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明勇通过家属将赃款97.1348万元退至岑溪市监察委员会,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将赃款45.0825万元退至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共退出赃款142.217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袁明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袁明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 岑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