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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通报典型案例,岑溪3人被判刑
2026年01月12日 11:19   浏览:326   来源:岑溪

2026年1月7日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通报7起矿产资源违法典型案例

其中包含岑溪1起

全文如下▼▼

2025年以来,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与公安机关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合力严格保护矿产资源,尤其是联合专项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共同打击盗采稀土13起,配合侦破行政刑事案件21起,抓获嫌疑人156人,推动行刑“无缝”衔接,形成强力震慑效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做好打击整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督促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通报一批矿产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一、李某华、李某林、肖某明非法采矿案。

2025年7月李某华、李某林、肖某明未经批准,擅自在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某村使用手持电钻采挖矿产资源。同年7月,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称重、鉴定,李某华、李某林、肖某明采出含有金、银的矿产资源937.1千克。李某华、李某林、肖某明非法采矿行为发生距新矿产资源法落地实施不足一个月,且黄金属于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属于顶风作案。2025年8月,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李某华、李某林、肖某明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苏某源非法采矿案。

2025年5月,苏某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开采金矿,被当场查获金矿矿泥2袋,总重50.5公斤且含金量显著。通过进一步追查,发现苏某源此前在该地已非法采挖出52.7克黄金且变卖,总收入共计30455元。2025年10月,市自然资源局对苏某源违法采矿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11月,市自然资源局对苏某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采出的金矿矿产50.5公斤、违法所得30455元,并处以罚款80000元。

三、李某华、覃某霖、李某林非法采矿案

2024年6月至8月份,李某华伙同江西人员“黎师傅”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岑溪市糯垌镇某村盗采稀土矿。经鉴定,该鉴定区非法开采稀土矿破坏价值为196.68万元。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华、覃某霖、李某林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李某芝、温某坤、岑某贤非法采矿案。

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芝、温某坤、岑某贤与江西籍人员“啊锋”“小邓”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在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某村非法开采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418.57万元。法院判处被告人岑某贤、温某坤、李某芝两年六个月到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五、李某锋、邓某军、覃某桂、李某科非法采矿案。

2023年底,被告人李某锋、邓某军、覃某桂、李某科与江西籍人员“廖总”等人在李某锋的拉拢下,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在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某村非法开采稀土矿。通过非法占用林地,擅自开采稀土矿,并造成0.6185公顷的土地坍塌毁坏,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203.34万元,毁坏林地总面积折合23.93亩。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锋、邓某军、覃某桂、李某科等人两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赖某霖、李某霖、李某奇、李某强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4年5月,被告人赖某霖、李某霖、李某奇、李某强等人为非法获得稀土矿产品,在藤县埌南镇某石材加工场进行稀土矿的分离开采。藤县自然资源局协同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收网打击,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扣押131包湿稀土矿产品(价值22.51万元),析出滤干蓄水罐稀土母液获得29包成品湿稀土矿产品(价值1.75万元)。法院判处被告人赖某霖、李某霖、李某奇、李某强等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潘某坤、邓某裕、黄某非法经营案。

2024年9月,被告人潘某坤、邓某裕和黄某在位于藤县塘步镇某村某砖厂进行加工开采稀土矿产品进而售卖获利,2025年1月藤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打击,并于2月14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缴获草酸稀土沉淀物净重量为2318.376公斤,价值人民币13.55万元。法院判处被告人潘某坤、邓某裕和黄某等人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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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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