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发布公告,
涉及岑溪市松香厂破产清算一案,
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桂0481破4号 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岑溪市松香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19日指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为岑溪市松香厂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债权申报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岑溪市松香厂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5日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泽生17707740624、王楷诚18978484065;通讯地址及现场申报点:梧州市国龙财富中心29楼2-8号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列明债权的计算方法和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债权申报的格式文本,可在申报前联系管理人索取。 二、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岑溪市松香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岑溪市松香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相关人员应于2026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岑溪市松香厂有关财务账册等资料和移交公司资产,提供有关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定于2026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和地点的,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本院地址:广西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西195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递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特此公告。 岑溪市人民法院 二0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